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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一户一宅”的制度,说法众多,那么到底怎么样认定村民为“一户一宅”呢?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里的“一户”是需要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的,如果在户口本上的登记显示是一家人的话,那么这个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如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作为“特殊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确权
5.因婚姻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登记确权
目前,还有很多地区的村民申请不到宅基地,有些是因为确实无地可批了,有些是因为超占地现象,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但也有很多地区的农村存在空心村的情况,大量的农房宅基地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导致农村宅基地的供求极度不平衡。
为解决这个棘手的难题,国家也积极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资源有偿地退出宅基地,这样一来,资源不至于闲置,不仅可以批给有需要的村民自己建房还可以更大程度地利用起来做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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