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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难保障”,“两头空”的处境怎么破?

转载 2021/03/12 10:22: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土地论坛 作者: 2579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虽然在《土地承包法》中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现实中,却多次发生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等原因致使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为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频频受损?


首先,随着农村妇女的结婚、离婚,那么也就导致自己在不同的村集体之间流动,可土地是没办法跟着自己来回转移的,也就是说,娘家的土地权益很难转移到婆家,同样如果离婚后婆家的土地权益也很难带走。


其次,很多村庄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但有些地区以“村规民约”为理由,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进行剥夺。


少数地方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没有考虑外嫁女的状况,将户籍仍在本村的外嫁女排除在外,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两头空”现象。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两点需清楚!


1、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妇女的原承包地


因为在《土地承包法》规定: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要收回以前的承包地,就得前提是妇女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获得了土地权益。


2、“村规民约”,不得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权益


因为《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所以这以“村规民约”为借口剥夺外嫁女的权益是不合理的。



建议:完善相关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


针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工作机制,建立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


同时,对于全国各省市出现的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两头空的信访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协调属地政府、村委会逐一进行研究,减少此类问题的信访存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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