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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既往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基本成熟或者正在日臻完整,但有些内容还是有进一步明确内涵、进一步统一尺度和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规定“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定时间等”。据此就认为这个问题原本是有权威性遵循的。但在各地方各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相左的理解和操作,使问题的解决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干扰技节,导致诉累。最突出的是,有的法院甚至中院过度强调是否“网签”,并以此对抗高法的顺位原则。我在征询法界机构和人士时都倾向,对“网签”这一明显本属于签订购房合同符合法规和透明度的新生的技术手段,过高地赋予它在房屋买卖中的法律地位是没有上位法法律依据的。作为新科技手段在房屋买卖中发挥更重要的保障和风险控制作用是可以期待的,但现在就据此对抗既往的成熟且稳定的法定秩序,明显大弊大于利起码有些超前。对此,北京市高院早在2014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中就有过明确的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因此建议,应坚持按最高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既定原则,审理既往此类案件既有利于当前类似久拖难决历史问题的从速解决,又可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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