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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宅基地的这些事情要清楚!不然要吃亏!

转载 2020/11/30 10:57:2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土地论坛 作者: 2014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农村宅基地,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现在距离宅基地确权基本完成只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了,还没确权的,可要抓紧了!


当然,并不是只要宅基地确权完成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些关于宅基地的事情也要清楚,不然可能会吃亏!



1、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农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宅基地面积超标的4种处理方式


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怎么处理?因各地情况和政策不一,其一般有确权登记、转让、有偿使用、收回等处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情况下的宅基地超标,是可以进行确权处理的,只是需要按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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