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宜人注意了!购房有补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A类按购房时省统计局发布的新余市商品房平均价格的(下同)100%发放购房补贴(计算购房补贴的房产建筑面积不低200㎡),最高不超过 140万元,分5年发放;
B类按 70%发放购房补贴(计算购房补贴的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180㎡),最高不超过56万元,分5年发放;
C类按50%发放购房补贴(计算购房补贴的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150㎡),最高不超过 42 万元,分5年发放;
D类按30%发放购房补贴(计算购房补贴的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120㎡),最高不超过 28万元,分5年发放;
E类按15%发放购房补贴(计算购房补贴的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 90㎡),最高不超过 17.5万元,分5年发放;
F类按10%发放购房补贴(计算购房补贴的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70㎡),最高不超过7万元,分5年发放。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所需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与本文件其他购房补贴叠加享用。
对各类院校毕业5年以内,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以及与行政、事业单位或本县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我县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90㎡及以上),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本科、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全日制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所购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特殊原因必须交易,应退回领取的购房补贴后再进行交易。
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暂行一年。
对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补贴,购房对象如符合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政策,可叠加享受。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
对参与购房“以旧换新”活动,在现住房出售后,在本县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卖旧和买新都需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且在补贴政策执行时间内)。
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二孩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0元/㎡的购房补贴;符合生育政策的三孩家庭(三孩是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对象如符合上述第二、三条所规定的,可叠加享受。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止。
在城市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中实行“房票”安置。持“房票”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的,给予300元/㎡的购房补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到拆迁安置的也可参照执行。购房对象如符合上述第三、四条所规定的,可叠加享受。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对在我县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支持其申领一定额度、限定时间内使用的家具、家电、厨卫等消费券,实现住房消费与消费品更新良性联动,激发购房市场潜在需求。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税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税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与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等事项;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不计算其自建住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住房、征收(拆迁)安置住房、集体土地房屋的套数。
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在我县无成套住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20%首付贷款政策;上调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可贷额度计算倍数、贷款期限等政策,适当提高生育多子女职工家庭的贷款额度。
支持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保交房高风险项目,可提前释放贷款保证金支持其项目建设。
对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地的九年义务教育学区(或接收片区)学校申请转(入)学,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
上一条:全县一季度重点项目推进会召开
提示声明:
1、文内所含的所有设计效果图仅供参考,规划/外形/数据最终以实际或政府批文为准;
2、本站部分资讯内容可能转载自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转载的资讯信息并不代表本站立场或观点,同时本站亦不对其内容的来源作进一步追溯。本站对转载资讯的作者及媒体表示感谢,如转载的资讯内容侵犯了来源媒体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删除。